日期:2017-10-24 10:25来源:宜昌市纪委监察局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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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,要充分应用“四种形态”抓好惩防工作。落实到具体的实践当中,就一定要遵循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准确把握执纪审查中“德、规、纪、法”四条线,提高执纪审查的准确性和现实针对。

  一、“德”是每个党员要模范遵行的“高线”

  “德”包含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、党的优良传统等,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带头做好模范和表率,对违反“德”的行为,党组织要多“咬耳朵、扯袖子”,加强经常性提醒和教育,充分应用“第一种形态”,让党员时常警醒、自律。对于违反“德”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例如酗酒致人伤害、不赡养老人等行为,则应该根据本人改正态度及相应处分条款,给予纪律处分。

  二、“规”是每个党员应该遵行的“中线”

  “规”就是中央到地方党委的系列规定和制度,每个党员应该严格执行规则,对破“规”者,情节轻微、改正及时的,可以应用“第一种形态”,批评教育,诫勉谈话,避免再犯。对于违规性质严重、明知故犯、累教不改的,则要应用“第二、第三种形态”,视其情况坚决给予纪律追究。

  三、“纪”是每个党员必须遵行的“底线”

  对“违纪”者,要视其情节,严肃应用“第二、第三种形态”,违纪必追究,追究必从严,以达到处理一个人、教育一片人的效果。根据相关规定,对违纪情节轻微、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,也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免处,而应用“第一种形态”给予批评教育等其他问责方式处理。

  四、“法”是每个党员不能碰的“高压线”

  纪在法前是执纪审查的基本原则,追究纪律责任是为了党员不再触犯法律的“高压线”,但对于不遵规守纪、破了“法”线的,必须应用“第四种形态”,给予重处分,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同时抓好“纪法衔接”,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党员,使其情节轻重,科学应用“四种形态”给予相应处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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